“以探代采”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发表时间:2025/7/30 浏览次数:213
案情简介:
2008年,林某斌通过收购的方式取得某县的金矿探矿权,一直在申请办理探矿权的延续手续,但未办理采矿许可证。2015年至2017年,林某斌在探矿期间,将爆破、破碎后的矿石进行加工,并提炼成合质金,并将其销售给某冶炼公司,共获得销售款1500余万元,后林某斌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律师说法:
我国施行探采分离的矿业权制度,探矿权与采矿权具有不同的权利属性,从事探矿、采矿活动应分别申办许可证,《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我国《刑法》非法采矿罪中的“无证开采”行为,这里的证指的是采矿许可证,而非探矿许可证。本案中,林某斌取得的仅仅是某金矿的探矿权,其无权对探矿过程中产生的矿石进行销售,属于无证开采行为中的“以探代采”,“以探代采”中若探矿权人没有免责事由,法律实践中均认定为非法采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非法采矿罪论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
第六条《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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