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矿权人首次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变更申请(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包括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勘查许可证和勘查方案重大调整(勘查方案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的,应编制勘查方案。
油气探矿权仅申请缩小勘查区域(含探矿权分立)的无需编制勘查方案。
2、矿业权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的,应编制开采方案。
3、勘查方案、开采方案以《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
油气按照(自然资发〔2023〕34号)所附《油气勘查实施方案编写大纲》《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大纲》执行;
4、矿业权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对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的真实性负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工作管理,严把评审质量。
关注:《勘查/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的重点内容和编制要求(以上内容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