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201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中规定,进一步简化改进审查内容,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省级人民政府不得转发用地批复、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地。目前,该规定因超过5年有效期而失效,自然资源部未对此出台新的规定。
有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件也规定,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之后,按规定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以上内容来自网络)